(2016)川1381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霞与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2104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78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双桥街。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洪山镇五郞坪村。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