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闾宏玲与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闾宏玲,黄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闾宏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军,系申请执行人闾宏玲的丈夫。被执行人黄文华,远安县周家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闾宏玲与被执行人黄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远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闾宏玲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文华现在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