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80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恩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