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甄风云与赵万礼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风云,赵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甄风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万礼,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甄风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万礼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鲁齐宣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