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15号原告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董事长。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天刚。原告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0元,由原告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浩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晓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