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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刘斌与陈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陈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9民初281号原告刘斌,男,1968年1月29日生。被告陈唯,男,1985年8月30日生。原告刘斌与被告陈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斌诉称,2013年3月17日,陈唯以周转为由,经其舅舅缪某某(原金龙镇XX村支部书记,现XX镇干部)介绍向我借人民币100000元,约定使用时间1年,到期后于2014年4月4日(本应3月17日归还,因陈唯有事延至4月4日)重新续期1年。2014年5月因我需要该笔款项,根据协议要求陈唯偿还该笔借款,但陈唯至今未偿还,并于2014年5月终止支付利息,鉴于被告陈唯拒不履行债务,现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唯归还所借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4年5月17日至清偿完毕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7日,被告陈唯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与被告陈唯于2014年4月4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1份,被告陈唯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期间,被告陈唯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5月16日之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唯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剩余利息。原告经催收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唯归还所借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4年5月17日至清偿完毕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款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唯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唯应当归还原告刘斌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限被告陈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唯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