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熊朝文与平昌鹰才中等技术职业学校、第三人戴安英、重庆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朝文,平昌鹰才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戴安英,重庆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569号原告熊朝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岳勇,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鹰才中等技术职业学校。地址:平昌县佛头山森林公园雪花坪。法定代表人敖泽斌,系该校董事长。第三人戴安英,女,汉族。第三人重庆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10号1、2幢(写字间)。法定代表人段朝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熊朝文诉被告平昌鹰才中等技术职业学校、第三人戴安英、重庆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熊朝文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鹰才中等技术职业学校、第三人戴安英、重庆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熊朝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朝文撤回对被告平昌鹰才中等技术职业学校、第三人戴安英、重庆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熊朝文负担。审判员 沈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姝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