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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5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燕辉、黄秀芬与林孙达、黄美丽、林孙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辉,黄秀芬,林孙达,黄美丽,林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509-2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辉,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秀芬,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孙达,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美丽,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孙彬,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辉、黄秀芬与被执行人林孙达、黄美丽、林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孙达、黄美丽、林孙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孙达、黄美丽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燕辉、黄秀芬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执行费人民币2694元;责令被执行人林孙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林孙达、黄美丽、林孙彬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孙达、黄美丽、林孙彬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林孙达、黄美丽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林孙彬有少量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林孙彬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没有实施扣划;查无被执行人林孙达、黄美丽、林孙彬有车辆、房产、国土等登记信息。2、2016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陈燕辉、黄秀芬与被执行人林孙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孙彬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暂不将被执行人林孙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孙达、黄美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陈燕辉、黄秀芬与被执行人林孙彬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燕辉、黄秀芬以双方的履行期间较长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