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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樊建兵申请执行王学峰、范锡林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兵,王学峰,范锡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第1421号原告樊建兵,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王学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范锡林,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樊建兵与被告王学峰、范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学峰、范锡林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王学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124500元。二、依法将被告范锡林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予以冻结124500元。三、依法将原告樊建兵所有的位于七居委的住房(房权证号:)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庞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俊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