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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叶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243号原告叶某,女,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700X。被告潘某,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4036。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在新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陈小奎审判员  陈智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