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3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叶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3民初243号原告叶某,女,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700X。被告潘某,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4036。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在新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长 丘福源审判员 陈小奎审判员 陈智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春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