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改春,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1007号申请执行人刘改春,女,住所地魏都区。被执行人河南通达车轮有限公司,地址魏都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辉。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刘改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魏七民初字第25号、2015年魏七民初字第2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京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