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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房从胜与王鹏、冷庆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从胜,王鹏,冷庆军,刘玉玲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873号原告:房从胜,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鹏,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冷庆军,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刘玉玲,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房从胜与被告王鹏、冷庆军、刘玉玲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从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从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房从胜负担。审 判 长  李毅君代理审判员  孙云峰人民陪审员  陈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