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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立彬与常锁、阿拉坦松布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彬,阿拉坦松布尔,常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02352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彬,男,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申请执行人阿拉坦松布尔,男,蒙古族,住所地克旗达来诺日苏木。被申请执行人常锁,男,汉族,住所地克旗达来诺日苏木。李立彬申请执行阿拉坦松布尔、常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283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