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2170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高谦,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