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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俊豪与赵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豪,赵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478号原告韩俊豪。被告赵青山,约38岁。本案在审理原告韩俊豪诉被告赵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俊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豪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俊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韩俊豪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