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韩俊豪与赵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豪,赵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478号原告韩俊豪。被告赵青山,约38岁。本案在审理原告韩俊豪诉被告赵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俊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豪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俊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韩俊豪负担。审判员 王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