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德龙、谢翠兰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龙,谢翠兰,陈美安,黄勇俊,黄安俊,钦州市钦州湾电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73号之二申请人黄德龙,男,壮族,1942年10月5日生,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申请人谢翠兰,女,壮族,1944年4月14日生,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申请人陈美安,女,壮族,1979年12月10日生,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申请人黄勇俊,男,壮族,2003年5月27日生,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申请人黄安俊,男,壮族,2013年11月15日生,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湾电脑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胡忠旗,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黄德龙、谢翠兰、陈美安、黄勇俊、黄安俊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湾电脑公司因工伤死亡赔偿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湾电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湾电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钦州市钦州湾大道南支行的存款并交纳了执行费用,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仁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