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二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朱光宇与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宇,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离民二初字第01478号原告:朱光宇。被告:高勇。原告朱光宇诉被告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光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与被告高勇的母亲刘巧明相识,2012年11月20日,经原告介绍,刘巧明与他人做生意,向原告拿配件并支付货款,最终结算时,尚欠原告55000元,由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欠条载明“今欠到朱光宇现金伍万伍仟元正(55000)高永2015.2.17”,被告声称年后偿还,之后却杳无音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5000元及公告费,诉于本院。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欠条中载明的“高永”与本案被告高勇,音同而字不同,原告亦无法举证证明二者系同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光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原告朱光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连审 判 员 李永锋代理审判员 闫雅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