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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文仁军与徐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仁军,徐莉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2879号原告文仁军,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马世德、林志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莉娟,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文仁军与被告徐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仁军的委托代理人马世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仁军诉称,2015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因经营冰块店,向原告购买冰块,截至2015年7月2日止,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为357000元整,承诺于2015年12月前还清,并当场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之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购买冰块,截至2015年11月15日止,经双方结算,被告又欠原告货款为170000元整,也承诺于2015年12月底还清,并当场又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以上两份《欠条》共欠原告货款为527000元整,现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故推诿,拒绝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冰款527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莉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徐莉娟向原告文仁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于2015年7月欠文仁军冰款共计叁拾伍万柒仟元整,定于2015年12月份还清。”2015年11月15日,被告徐莉娟向原告文仁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徐莉娟欠文仁军冰款拾柒万元,定于2015年12月底还清。”被告徐莉娟出具上述《欠条》之后至今未向原告文仁军偿还冰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徐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莉娟向原告文仁军出具的二份《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徐莉娟在出具《欠条》之后至今尚未偿还冰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文仁军要求被告徐莉娟支付尚欠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莉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文仁军冰款527000元及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35元,由被告徐莉娟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