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卢宁与卢文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宁,卢文生,于焕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530号原告卢宁,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被告卢文生,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于焕娥,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宁诉被告卢文生、于焕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宁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卢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