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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卢宁与卢文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宁,卢文生,于焕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530号原告卢宁,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被告卢文生,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被告于焕娥,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宁诉被告卢文生、于焕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宁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卢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