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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少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少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96号罪犯孙少中,化名赵小中,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汴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少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4614元。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宣判后,孙少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0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少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1年5月27日晚,该犯酒后在骑自行车回家途径兰考县三义寨乡管寨村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该犯持木锨把打击田某头部致其死亡。后潜逃,2010年4月26日被抓获。罪犯孙少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少中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少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