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庞某甲、汪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某甲,汪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特6号申请人庞某甲。委托代理人曾新明,男,汉族。申请人汪某甲。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庞某甲、汪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黄望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2月6日,申请人庞某甲之子曾某甲向申请人汪某甲购买了“意大利阿里斯顿”牌煤气热水器一台。当日曾某甲自行安装完成后首次试用,于17时许被人发现死亡浴室内。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结论为曾某甲系煤气中毒死亡。2016年4月26日,经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汪某甲(被投诉人)自愿补偿庞某甲(投诉人)人民币6.6万元。另外第三方一级经销商彭某甲自愿补偿庞某甲人民币0.55万元,二级经销商吴某甲自愿补偿庞某甲人民币0.55万元,以上合计7.7万元,本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即时付清(第三方补偿款已付);本协议生效后,庞某甲(投诉方)、汪某甲(被投诉方)自愿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庞某甲(投诉方)不再向汪某甲(被投诉方)主张其他任何民事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庞某甲、汪某甲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望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