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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房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9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璐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开始,被告人房某在乐清市北白象镇利民南路7×号出租房内,摆放麻将桌共他人以搓“四川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至2016年1月19日被查获止,共抽取头薪6000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房某已退清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蓝某、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现金缴款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作案工具花牌一副、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房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房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二、追缴被告人房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已暂扣于本院)及随案移送的赌资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花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雄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