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慧慧诉陶善平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慧,陶善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990号原告:孙慧慧,女,江苏省丹阳市人。被告:陶善平,男,安徽省芜湖市人。2016年4月25日本院受理原告孙慧慧诉被告陶善平离婚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陶善平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慧慧对被告陶善平的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