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薛××与付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付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1018号原告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雷,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爽,天津德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一×,无职业。原告薛××与被告付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雷、谭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付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8月在酒吧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月××日婚生女付二×出生。婚初感情尚可,但在我怀孕五六个月的时候被告开始赌博,无休止的刷卡消费,天天酗酒并无端的怀疑我,使得我对被告丧失信心。2015年12月11日我与被告发生争吵,搬出共同居住处至今,由于被告对家庭生活的不珍惜,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债务;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享有每月不低于两次的探望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付一×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付二×,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前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因原、被告未能妥善沟通,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是双方在处理矛盾时未能妥善解决所致。现原告以诉称理由首次起诉离婚,虽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原告亦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节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