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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余新民与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民,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382号原告余新民,男,194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振威(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瑶(一般授权代理),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解放大道2643号。法定代表人邱荣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翔(特别授权代理),男,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特别授权代理),女,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法律事务室职员,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639号。代表人张育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特别授权代理),女,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法律事务室职员,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余新民诉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芳独任审判。原告余新民诉称:余新民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局五分公司)工作期间受伤,2013年8月经认定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余新民曾就工伤待遇提起诉讼,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该调解书未履行,余新民再次就工伤待遇提出仲裁申请,现余新民不服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一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局)、中交二航局五分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万元。本院认为:余新民曾于2014年以中交二航局一公司、中交二航局、中交二航局五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个公司补交余新民工伤保险欠费,将余新民纳入工伤统筹;三个公司赔偿余新民医疗费8,691.9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三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8,818元、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44,212.99元、工伤保险待遇利息损失8,329.0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本院出具(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调解书。现余新民以上述调解书未履行再次就工伤待遇提起的诉讼系重复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新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洲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