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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汇款至本院银行账户抚养费180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支取该款。被执行人尚欠抚养费3600元,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魏志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