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存法j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存法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808号罪犯王存法,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新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存法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宣判后,王存法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存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至6月,王存法先后五次将联系来的婴儿介绍给他人购买,案发后婴儿已被解救。该犯系主犯,系自首。罪犯王存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1月各获得表扬一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一次;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存法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存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