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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惠芬、徐万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惠芬,徐万忠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340号原告:浙江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九华北大道253号。法定代表人:郑骁戎。委托代理人:童建坤,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被告:陈惠芬。被告:徐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惠芬、徐万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惠芬、徐万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惠芬、徐万忠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惠芬、徐万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68元,减半收取4284元,由原告浙江志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