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民初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魏秀文与被告马井义、聂淑杰、杨广军、李宪芬、田艳成、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文,马井义,聂淑杰,杨广军,李宪芬,田艳成,郭明,魏秀文,马井义,聂淑杰,杨广军,李宪芬,田艳成,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1民初1205-1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魏秀文,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马井义,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聂淑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杨广军,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李宪芬,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田艳成,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郭明,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文诉被告马井义、聂淑杰、杨广军、李宪芬、田艳成、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郭明名下位于呼兰区建设街鑫玥花园小区2#楼一屋十五号车库(产权证号为HL111037**)予以查封;将被告郭明名下车牌号为黑A929**轩逸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将被告郭明名下车牌号为黑A929**五菱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秀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郭明名下位于呼兰区建设街鑫玥花园小区2#楼一屋十五号车库(产权证号为HL11103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郭明负责看管,允许使用,但不得私自抵押、变卖和转移;将被告郭明名下车牌号为黑A929**轩逸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郭明负责看管,允许使用,但不得私自抵押、变卖和转移;三、将被告郭明名下车牌号为黑A929**五菱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由被告郭明负责看管,允许使用,但不得私自抵押、变卖和转移。四、将原告魏秀文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150010121005164781账户内3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禁止支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春秋审 判 员 陈玉芳人民陪审员 丁艳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作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