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荷英与王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荷英,王昌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566号原告:陈荷英。被告:王昌朋。原告陈荷英与被告王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陈荷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