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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荷英与王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荷英,王昌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566号原告:陈荷英。被告:王昌朋。原告陈荷英与被告王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陈荷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