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盐亭县明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与被告王学军、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亭县明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王学军,华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365号原告盐亭县明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下正街114号。负责人罗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芳,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学军,男,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华丽,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明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与被告王学军、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亭县明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明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完全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亭县明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亭县明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瑞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良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