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丛培良、李银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丛培良,李银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138号申请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兆丰嘉座5栋102室。法定代表人孙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祎,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丛培良,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李银环,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丛培良、李银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丛培良、李银环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人孙丽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住宅楼东长新路规划路兆丰嘉座,6幢3单元105号房,建筑面积141.9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丛培良、李银环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