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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代某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代某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950号原告戴某某(系被告之父)。监护人代某某乙(系原告姐姐)。监护人代某某丙(系原告弟弟)。被告代某某甲(系原告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晓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应虎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