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熊新发与刘金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发,刘金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89号原告熊新发,男。委托代理人陈清平,男,耒阳市五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新发诉被告刘金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新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新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新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新发负担。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