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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熊新发与刘金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发,刘金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89号原告熊新发,男。委托代理人陈清平,男,耒阳市五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新发诉被告刘金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新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新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新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新发负担。审 判 长 罗 慧 勇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