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然与马静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然,马静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927号原告王然,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雅娟,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静芝,女,1931年5月13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张春光(被告女婿),男,1958年9月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李莹(被告女儿),女,1951年6月3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然诉被告马静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然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然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