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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吕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67号原告:吕某,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张少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发学,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吕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