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治中、邹茂与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中,邹茂,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456号原告王治中,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虞平,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邹茂,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虞平,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魏大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云珍,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谢松林,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治中、邹茂与被告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治中、邹茂以与被告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治中、邹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43元,减半收取2921.5元,由原告王治中、邹茂负担1460元,被告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61.5元。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