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冯大文与周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文,周凡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981号原告冯大文,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凡博,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文诉被告周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大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大文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大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大文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