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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冯大文与周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大文,周凡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981号原告冯大文,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凡博,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文诉被告周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大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大文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大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大文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