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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桂霞、苗犀子等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霞,苗犀子,苗钦全,刘惠芬,恒安标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250号原告陈桂霞。原告苗犀子。法定代理人陈桂霞。原告苗钦全。原告刘惠芬。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成佐,平度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59号国际金融中心4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霞、苗犀子、苗钦全、刘惠芬与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霞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振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