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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秦红军审 判 员  廖东辉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锦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