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郝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郝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517���原告宋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郝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俊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庙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