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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郝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郝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517���原告宋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郝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俊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庙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