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季张明与裘仁武、张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张明,裘仁武,张晓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013号原告:季张明。被告:裘仁武。被告:张晓鸣,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张明诉被告裘仁武、季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张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张明以与两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季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