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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申请宫成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宫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5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负责人张广祥,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马瑞,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解学丽,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宫成花,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与被执行人宫成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宫成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宫成花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宫成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格达奇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帐户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