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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孙元良与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良,徐如平,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518号原告孙元良,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延明,男,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徐如平,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良与被告徐如平、山东海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元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元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孙元良负担。审 判 员  高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