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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廖文娜与郭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娜,郭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674号原告廖文娜。委托代理人刘茂坚,扶绥县中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伟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娜与被告郭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文娜以被告郭伟玲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廖文娜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伟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文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玉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