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川与陈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川,陈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6575号原告胡川,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委托代理人肖玉群,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南,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胡川与被告陈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川诉称,被告从宁德沈海复线A8标项目部承包了坝头大桥和枢洋大桥的修建工程,让原告招人帮他做此工程中的装模板和浇筑混凝土的工作。2014年2月原告和30多个工人一起从四川到这个工地工作。现在工程早已完工,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写了一个工程款结算单,共欠原告70万元,并打个欠条,等项目部结算清就支付。但实际只支付了17万元,另余53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工资款,但被告一拖再拖。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工程民工工资款53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相应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被告对原告胡川等为被告陈南施工模板、混凝土的民工工资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70万元,并由被告陈南出具了一张欠条交由原告胡川收执。欠条内容为:“债务人陈南今欠债权人胡川从事沈海副线A8标项目部下坝头大桥与枢洋大桥中的装模板和打混凝土工程民工工资款70万元(大写:柒拾万元整)此据双方签字生效。此据,债务人陈南,债权人:胡川。2014年7月15日。”被告陈南出具欠条后,仅向胡川偿还工资款17万元,余款53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陈南未能偿还。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结算单、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德沈海复线A8标项目经理部的证明、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南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有被告陈南出具的结算单、欠条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合同成立后,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施工模板、混凝土的施工义务,被告陈南也对原告施工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出具结算单及欠条对结欠原告工资款70万元进行确认,故被告陈南负有及时足额偿还原告工资款的义务。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陈南已偿还其工资款17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陈南实际结欠原告胡川工资款为53万元。被告经原告催讨未能及时偿还所欠的工资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南偿还工资款53万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2015年10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现原告以诉讼方式要求被告陈南偿还工资款53万元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诉讼费用的负担,系属法院职权范围之事项,本院依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视当事人在本纠纷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分配,毋须原告主张。被告陈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川工资款人民币5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75元,由被告陈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仲琅代理审判员 钟兰芳人民陪审员 徐旭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靖文附注:一、民事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条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条文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