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2386号原告李×,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被告杨×,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境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