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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欧阳小侠与欧阳联江、欧阳联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小侠,欧阳联江,欧阳联章,欧阳联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反诉被告):欧阳小侠,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反诉原告):欧阳联江,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反诉原告):欧阳联章,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反诉原告):欧阳联超,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小侠诉被告欧阳联江、欧阳联章、欧阳联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小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欧阳联江、欧阳联章、欧阳联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小侠和反诉原告欧阳联江、欧阳联章、欧阳联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小侠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欧阳联江、欧阳联章、欧阳联超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欧阳小侠负担,反诉费319元,由欧联江负担250元,由欧阳联超负担69元。审 判 长  陈远洲审 判 员  黄靖冰人民陪审员  谢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家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