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夜猫娱乐城与胡好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夜猫娱乐城,胡好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3479号原告东莞市夜猫娱乐城,住所地:东莞市。投资人聂军海。被告胡好吉,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道县,公民身份号码:×××36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夜猫娱乐城诉被告胡好吉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东莞市夜猫娱乐城负担。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