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邵泽忠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绰号:蛮七),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2011年5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1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1月17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2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患病被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未能执行),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1月1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因患病淮南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谢家集区勘探新村小区贩卖给高某海洛因0.05克,收取毒资50元。2.2015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谢家集区勘探新村小区贩卖给蔡某海洛因0.15克,收取毒资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保全清单、(2012)八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2012)八刑初字第0000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2)八刑初字第00009号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高某、蔡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海洛因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刑期五个月二十八日、并处罚金1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雷代理审判员 黄 宏人民陪审员 孙士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轩子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